在開始談論如何管理績效不彰的員工之前,必須注意,如果處理低績效員工的過程不夠完善,是非常容易會演變成棘手的勞資爭議。

對任何主管來說,處理績效不彰的員工都算是一種有壓力、且不愉快的責任。許多人會下意識地逃避衝突,想說再給員工一點時間,員工可能自己會開竅,或是「萬一我跟他談,他反彈更大怎麼辦?」

一直拖延、鄉愿或逃避,到了某天受不了忍無可忍時,以我的經驗,這時主管常會跳過所有過程,直接要求人資立刻處理這個員工。但這種方式,通常是不符合勞基法規範的。

之所以一開始就要提到勞資爭議這個點,就是要在處理低績效員工的管理過程能避免衍生出勞資問題。即使真的發展成勞資爭議,公司也要有足夠的完整紀錄,證明在這段過程中,公司都有採取合理且合規的措施。所謂的合理且合規,指的是對事不對人的具體溝通、可衡量的改善目標、以及給予員工充分的改善機會。

在繼續探討這些措施之前,先從一個更根本的問題談起,要如何判斷一個人「適任」與否? 這是整個績效管理流程的起點,也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。

我曾任職於一家科技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。那時候,我們的新創產品團隊剛好急需一位資深後端工程師,我們同時錄取了兩位背景相似的新人。

以公司的標準來看,他們的起點是完全一樣的:兩位都畢業於頂尖大學資工系,擁有五年以上大型網路公司的工作經驗,甚至是在同一週報到,由同一位主管帶領,接受同樣的入職培訓。

A 工程師適應良好。他準時提交程式碼,code的品質也好,很快就獨立負責重要模組。產品上線時,他會主動關注伺服器負載狀況,並繼續觀注效能優化。

B 工程師的話,他交付的程式碼經常出現小錯誤,被QA部門退回。他常說自己手上有重要的研究專案要忙,所以拖延交件時程。對於產品上線後的後續維護,他認為與他無關。

A跟B是「好相處」還是「難搞」,老實說並不重要。
判斷低績效員工的標準,不該以是好人或壞人作為判斷,應該是以「適任與否」。
一個適任的人,會理解團隊的共同目標,並知道自己不該將個人興趣置於團隊的交付承諾之上。

但要招募到適任的人這件事,本質上是機率問題,就算有仔細的篩選流程、嚴謹的評估標準、有經驗的面試官,能選到適任人才的機率,也永遠不會是 100%。

我們能做的就是努力提高招募到適任人選的機率。機率提高了,未來碰到績效不彰員工時的煩惱自然也會少一點。

但無論如何,它終究是個機率。因此我們在努力找到適任人才的同時,也要為那些看走眼的機刻做好萬全準備。

所以對於低績效員工的管理,不應只著眼在如何合法地請某人離開的解僱流程,而應該被視為一個從招募階段開始,一路延伸到績效管理的連續過程。

制度化(一):努力選到「適任」的人才

這算是招募議題,但它與低績效員工的管理息息相關。

為了改善招募,必須以PDCA模式,在招募流程中加入覆盤機制。我個人嘗試過的方法是做「招募滿意度調查」。這份調查主要分為兩部分:

對招募流程的滿意度(招募流程結束後,立刻對用人單位主管進行詢問)

對錄取員工的滿意度(該員工到職滿一個月後,再次對用人單位主管進行詢問)

人資團隊可以定期召開招募覆盤會議,也可以視情況邀請相關職位的用人單位同仁一起討論調查結果。

這些討論的內容,會成為我們優化招募模式的養分,幫助我們持續提高找到「適任人才」的機率。例如,我們可以據此製作提供給面試官的參考資料,讓大家反思在面試中「該做什麼」與「不該做什麼」。

制度化(二):為可能發生的「看走眼」做好準備

低績效員工管理是一個綜合性的脈絡過程,它涵蓋了主管的觀察與紀錄、員工的實際產出、他對同事和團隊帶來的影響力…等等。

這或許是現在許多企業在面對低績效員工時,會感到很難處理的原因。因為多數主管總是忽略了前後的連結與鋪墊,只想在最後一步直接做出結論(通常只會選擇解僱這個手段)。

前面在談績效管理時,提到了完成工作所需的「專業性」與「協作性」(包含回饋機制),以及主管在其中扮演的觀察角色。在這過程,人資部門需要籍由人事制度,並配合主管的日常觀察,持續地為員工建立與工作相關的數據紀錄。

這些資料,平時可以作為給予員工回饋的依據。當這些互動累積到一個臨界點,造成雙方無法再合作時,就可能進入勞資管理的範疇。

整個互動過程必須是正常且合理的,而且員工有得到足夠的、可預期的結果與警告。

當具備了合理性與互動性,那麼企業在面對那些即使給予機會,仍舊無法改善的偏差行為時,才能具備處理的正當性。

制度化(三):以「工作為本」的互動

一再強調,績效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工作,而不是管理人。

我們看的是員工的個人特質如何影響工作表現,而不是針對他的個人特質做評判。

與員工對話的基準點非常重要。以「工作」為基準點,才能根據具體的產出,以及產出過程中的行為,來建立雙向的回饋機制。 這些回饋過程中的觀察、紀錄和實際產出,就能幫助我們為可能發生的「看走眼」做好準備。

所有的管理流程,都基於組織和員工之間的雙向承諾。組織的責任,是清晰地定義出標準,職位表現稱職的標準是什麼?團隊協作的合格線在哪裡?同時也要給予必要的環境與支援。而員工的責任,則是展現其專業性與協作性,證明自己適任。

當組織已經善盡了提供準則、明確引導的責任,而員工在獲得充分回饋與改善機會後,仍舊無法(或不願)適任這個位置時,那麼,管理上的調整(解僱)就具備足夠的正當性與說服力,也是這段員工體驗旅程中,一個合理、且必然的句點。